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

辽民发〔2024〕38号

各市人民政府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:

 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建设与管理,妥善解决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建设和用地用林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,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  一、把握总体要求

  (一)关于适用范围。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,是指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建设,且未依法取得用地用林手续的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。

  (二)关于处置原则。对于批准建设手续缺失或不完整的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和散坟集中安葬点,要先行补办或完善批准建设手续,再行补办用地用林手续。对于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,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建设区域,且暂不具备优化调整条件的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,必须落实“停建停售、封园管理”,待条件允许后再行补办建设和用地用林手续。其他不在上述禁止区域内的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,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建设和用地用林手续。

  二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

  (一)关于专项规划编制。市、县政府要组织民政、自然资源、林草等部门,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设施专项规划(以下简称“专项规划”),明确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位置、用地规模、服务地域等各项引导性、约束性指标,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。各地原则上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的批准,并一次性将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和散坟集中安葬点纳入专项规划。

  (二)关于规划管控规则。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。在专项规划批准前,市、县政府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时,应承诺项目用地已纳入正在编制或履行审批手续的专项规划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,在符合专项规划的前提下,可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城镇、村庄零星分散布局申请补办用地手续。

  三、规范报批程序

 (一)关于用地方式及主体。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,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,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当地民政部门或其下属事业单位,并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。农村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,可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,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当地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并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。

 (二)关于处罚标准。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项目的公益属性,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,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《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线执行,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《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》《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》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,违法占用林地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,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年09月23日
  • 编辑: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
  • 来源:厅社会事务处
创建时间:2024-09-30